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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6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29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亞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亷蕙琦原 告即反訴被告 樺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正忠兩造間返還違約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後再追加請求,本件反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3,7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元,扣除反訴原告已繳之9,800 元,尚應補繳10,20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13-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