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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5號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叔璋訴訟代理人 蘇其昌

楊志弘被 告 周紫瑀兼法定代理 陳筠筠人 即陳麗雲兼法定代理 周秉毅人 即周永安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原告之請求權基礎未臻明確,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裁判日期:2013-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