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53號原 告 憶錩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文忠訴訟代理人 紀宇牧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訴訟代理人 邱淑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通行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3年1 月14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靖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