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 年度訴字第99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成通運有限公司、鴻揚礦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1,009,631 元,應繳上訴裁判費為新台幣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