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84號上 訴 人 林鴻緒 住新北市○○區○○路○○○ 巷○ 弄○○號被上訴人 孫燕煌 住高雄市○○區○○路○○○ 巷○○號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184 號請求移轉股東出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核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5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裁判案由:移轉股東出資
裁判日期:201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