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9號原 告 孫進原 告 孫清福原 告 孫稟呈(原名孫鳴遠)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劉妍孝律師、陳思潔律師被 告 孫玉輝被 告 孫文章被 告 孫文風被 告 孫飛雄被 告 孫飛祝被 告 孫飛龍被 告 孫飛煌被 告 孫有祥被 告 孫福祥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衍志律師被 告 孫文通兼訴訟代理人 孫慶益(原名孫進財)被 告 孫萬龍被 告 孫玉龍被 告 孫玉輝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查明孫懷德派下子孫為被告孫萬龍或係「孫萬能」,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