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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2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82號原 告 陳芳明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陳玉樹管 理 人 陳芳仁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黃淑芬律師陶德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等
裁判日期:2013-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