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52號上 訴 人 陳榮義
王仁娜上訴人與福德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榮良因102 年度重訴字第35
2 號交付股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59,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338,69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解 景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