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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388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訴字第388號原 告 陳海尼訴訟代理人 凃慶昇訴訟代理人 賴鎮局律師被 告 陳中尼被 告 陳增源被 告 陳雅妮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複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各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辦理過戶登記予原告。

被告應協同原告辦理前二項聲明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一切手續。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之被繼承人陳植佩於民國88年9月5日死亡,留下有(一)坐落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二)台北市○○區○○段○○段000 號土地持分19475/720000(三)高雄市○○區○○路○○○ 號房屋(四)高雄市○○區○○路○○○ 號房屋(五)新竹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新臺幣(下同)310,639元(六)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山分行存款1,103元

(七)世華銀行前金分行存款94,480元(八)第一銀行三民分行存款2,186 元(九)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7,374股(十)華廣實業股有限公司股票3,012 股。(十一)穎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00股。(十二)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84 股。(十三)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553,473 股(下稱系爭遺產)。嗣陳柯淑卿(被繼承人陳植佩之配偶)於89年3月5日與被繼承人陳植佩之其餘法定繼承人即被告陳增元、陳中尼、陳雅妮及伊簽訂遺產分割協議書,協議將系爭財產均由柯淑卿單獨繼承,並負責繳納遺產稅及負擔喪葬費用,而其餘繼承人則各僅分得1,000 元。嗣陳柯淑卿因資金週轉困難,乃央請伊代墊遺產稅31,063,533元,及請原告代墊贈與稅計29,326,253元。又因上揭繼承人之一陳雅妮不願協同辦理遺產分割,致陳柯淑卿迄未能取得上揭遺產,陳柯淑卿為清償伊所代墊款項,乃與伊於101 年06月07日簽訂協議書,將上揭遺產分割協議書之權利全部讓與伊,作為漬償陳柯淑卿積欠伊之上開墊款債務。伊計代墊遺產稅31,063,533元,代墊贈與稅計29,326,253元,均有高雄市國稅局繳款書及之票影本可證。陳柯淑卿共同繼承上開遺產,與其他繼承人陳增元、陳中尼、陳雅妮及伊簽訂遺產分割協議書,並與伊簽訂協議書後,不幸於101 年09月16日死亡。因陳柯淑卿已於101年9月16日,將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權利讓與伊,伊僅以此起訴狀繕本送達,將此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被告。被告等均為陳柯淑卿之繼承人,應繼承陳柯淑卿之權利義務,履行上開讓與協議,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及股票移轉登記予伊。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陳中尼及陳增源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被告陳雅妮對原告之主張不爭執且為認諾,並同意原告之主張。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陳植佩除戶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協議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88年度遺產繳款書及支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87年度遺產繳款書及支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違章案件繳款書及支票、陳柯淑卿除戶謄本等為證。被告陳中尼、陳增源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參酌,被告陳雅妮則對原告主張予以認諾,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協議書,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附表:

┌───┬────────────────┐│編 號│遺 產 內 容 │├───┼────────────────┤│ │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全部 ││1.土地├────────────────┤│ │台北市○○區○○段○○段000號土 ││ │地,持分19475/720000 │├───┼────────────────┤│2.房屋│高雄市○○區○○路○○○號房屋全部 ││ ├────────────────┤│ │高雄市○○區○○路○○○號房屋全部 │├───┼────────────────┤│3.股票│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7,374 ││ │股 ││ ├────────────────┤│ │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84股 ││ │ ││ ├────────────────┤│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553, ││ │473股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1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