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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327 號民事調解筆錄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黃○元兼法定代理 黃○宏人參加和解人 范○鈴訴訟代理人 黃○宏被 告 翁○益兼法定代理 周○育人被 告 黃○利兼法定代理 黃○興人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佰陞律師被 告 李○謙兼法定代理 李○騰人

文○綝前列李○騰、文○綝共同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重訴字第32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書 記 官 鄧思辰調解委員 蘇盛源到庭調解關係人: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黃○宏 到被告兼法定代理 周○育 到被告兼法定代理 黃○興 到被告訴訟代理人 蘇佰陞律師 到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文○綝 到被告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調解委員 :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李○謙、李○騰、文○綝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拾伍萬元。給付方式:於民國102 年12月11日前給付貳拾伍萬元,餘款於103 年1 月10日前每月給付壹萬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原告對於被告李○謙、李○騰、文○綝其餘請求拋棄。

二、被告翁○益、周○育願連帶給付原告參拾伍萬元;給付方式:於103 年3 月31日前給付完畢,原告對於被告翁○益、周○育其餘請求拋棄。

三、被告黃○利、黃○興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當場給付參萬元,餘款於103 年1 月10日每月給付壹萬元至清償完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原告對於被告黃○利、黃○興其餘請求拋棄。

四、被告黃○利、黃○興願連帶給付李○騰、文○綝伍萬元。

五、被告黃○利、黃○興願連帶給付翁○益、周○育伍萬元。

六、原告同意被告緩刑,但被告無法一次給付完畢,為確保被告付款之履行,要求分期付款,將付款條件納入法院緩刑宣告之附帶條件,於被告未履行負擔時願受撤銷緩刑之處置,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七、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但不免除系爭事件其餘連帶被告應負之賠償責任。

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 蘇盛源原告兼法定代理人即參加人訴訟代理人 黃○宏被 告 文○綝被告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黃○興被告訴訟代理人 蘇佰陞律師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周○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書記官 鄧思辰法 官 陳樹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3-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