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3號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董翔龍訴訟代理人 戴國石律師被 告 安泰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登發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複代理人 許榮進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5 月7 日下午2 時15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