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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8號原 告 施教義

曾國修李建成黃鄭秀鳳張明德黃柏復黃麗琴林建志楊李擲劉義欽王麗珍劉愫絃楊隆黃耀賢彭玉嬌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律師

鄭勝智律師被 告 台灣省高雄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李清福被 告 倬大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立杰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律師當事人間確認使用借貸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裁判日期:2014-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