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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8號上訴人即被 告 台灣省高雄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李清福被上訴人即原 告 施教義原 告 曾國修原 告 李建成原 告 黃鄭秀鳳原 告 張明德原 告 黃柏復原 告 黃麗琴原 告 林建志原 告 楊李擲原 告 劉義欽原 告 王麗珍原 告 劉愫絃原 告 楊啟隆原 告 黃耀賢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度重訴字第88號確認使用借貸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35,200元(計算式:面積×公告現值,即362.4×23,000=8,335,2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3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裁判日期:2015-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