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6號上 訴 人 薛欽銓被上訴人 顏清正
顏清榮薛榮德薛家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
5 月6 日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263,7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5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