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3號原 告 郭憲明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律師
洪仁杰律師被 告 鄭志成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鄭美玲律師詹秉達律師被 告 鄭蓋聖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3號原 告 郭憲明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律師
洪仁杰律師被 告 鄭志成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鄭美玲律師詹秉達律師被 告 鄭蓋聖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