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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3號上 訴 人 郭憲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志成間請求給付契約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60,760 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75,3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款
裁判日期:2014-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