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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簡上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243號上 訴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律師被上訴人 華新富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莉淇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三兒律師受告知人 洪頌凱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受告知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受告知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徐彩芳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裁判日期:2015-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