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363號上 訴 人 戴慈蓉(戴李店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張釗銘律師被上訴人 戴麒育追加被告 戴慈瑜
戴慈娥上三人共同 蔡建賢律師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方春意律師追加被告 戴惠敏
戴慈瑩戴慈施戴巧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受命法官 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