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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簡上字第 3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363號上 訴 人 戴慈蓉(戴李店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張釗銘律師被上訴人 戴麒育追加被告 戴慈瑜

戴慈娥上三人共同 蔡建賢律師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方春意律師追加被告 戴惠敏

戴慈瑩戴慈施戴巧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受命法官 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
裁判日期:2018-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