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仲聲字第4號抗 告 人 豐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豐榮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海壓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定主任仲裁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7 月25日日本院103 年度仲聲字第4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駁回聲請之裁定,聲請人得為抗告,非訟事件法第41條第
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雖對本院103 年度仲聲字第4 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聲請提起抗告,惟揆諸首揭規定,駁回聲請之裁定,僅原裁定之聲請人即海壓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得為抗告,抗告人屬無抗告權人。故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不合法,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