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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司促字第 316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1613號債 權 人 陳朝宜債 務 人 李曄欣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曄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曄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陳明請求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依民法第203 條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至多僅能請求年息百分之五)。

三、陳明是否撤回返還車籍資料、變更車主名義部分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第1 項規定,支付命令以請求支付金錢或與金錢相當之代替物、有價證券為限)。

四、陳明是否撤回對將來起訴後所支付之律師報酬、前往訴訟之費用部分之請求(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將來給付之訴之規定,於督促程序並無準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4-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