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3550號債 權 人 何易錚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丁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民法第297 條第1 項、第749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丁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已清償保證債務及債權法定移轉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亦未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2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 年8 月2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