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352號聲 請 人 林顯昌上聲請人林顯昌請求公示催告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到院更正聲請人為與通知人一致之立众生技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4-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