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356號聲 請 人 凃志祥上聲請人凃志祥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更正聲請人為「凃志祥即龍順家電冷氣行」( 並用大小印)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4-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