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586號聲 請 人 謝錳錠上聲請人謝錳錠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到院更正聲請人為「謝錳錠即業進工程顧問社」,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4-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