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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司催字第 5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586號聲 請 人 謝錳錠上聲請人謝錳錠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到院更正聲請人為「謝錳錠即業進工程顧問社」,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14-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