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675號聲 請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代 理 人 劉惠利律師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光國等間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相對人宋從周之現送達處所,若無法查知,請陳明是聲請對其為國外公示送達。
二、提出鄭綉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魏金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丘李秀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