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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司聲字第 7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776號聲 請 人 林永龍相 對 人 林興福相 對 人 林興燈相 對 人 林永玉相 對 人 林永誠相 對 人 林榮敏即林永詩之繼承人相 對 人 林永堂相 對 人 林興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九月三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代理人 羅鼎城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送達代收人 羅鼎城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14-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