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22號原 告 施詠壬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吳幸怡律師被 告 高雄市私立立志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江澈訴訟代理人 朱育男律師當事人間確認聘約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04 年7 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洪培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22號原 告 施詠壬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吳幸怡律師被 告 高雄市私立立志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江澈訴訟代理人 朱育男律師當事人間確認聘約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04 年7 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洪培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