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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勞訴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22號原 告 施詠壬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吳幸怡律師被 告 高雄市私立立志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江澈訴訟代理人 朱育男律師當事人間確認聘約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04 年7 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洪培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裁判案由:確認聘約存在等
裁判日期:2015-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