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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勞訴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65號原 告 蔡榮仁

黃財源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被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國發被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國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武榮共 同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複 代理 人 邱柏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自提儲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案由:給付自提儲金
裁判日期:2014-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