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85號原 告 蔡珍美訴訟代理人 高慶福律師被 告 文雄醫院附設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王瓊磁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勞動契約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佩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錦祥裁判案由:確認勞動契約存在等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