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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勞訴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85號上 訴 人 文雄醫院附設護理之家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王瓊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珍美間確認勞動契約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5,981 元,應繳裁判費3,81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裁判日期:2016-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