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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審訴字第 14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1413號原 告 林天得被 告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珍妮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3,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3 年10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裁判日期:201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