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審訴字第 16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1678號原 告 周昭陽被 告 孫榮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業已明揭其旨,此均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亦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標準及依據及其他相關事項,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12日通知原告於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此通知已於103 年5 月15日送達原告。嗣原告於103 年5 月20日具狀稱將於30日內補正,經本院於103 年6 月17日通知原告於103 年6 月24日前補正,惟仍有下列事項迄未補正:

㈠訴之聲明記載:○○○鎮區○○段○○○號公同共有土地(周馬權利範圍46/1344 )共有型態變更之裁處結果有異議」,原告是否欲請求「確認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於民國103 年4 月14日就坐落高雄市○鎮區○○段○○○號土地所有權權利範圍1344分之46所為之不動產調處結果不成立」,其真意未臻具體、明確;㈡未表明其究係因何原因事實且依據何請求權基礎為本件請求;㈢起訴狀雖列孫榮吉為被告,惟原告復於103 年6 月24日具狀表明要求63位其他繼承人需全數歸還45年至92年之地價稅單、要告周益田等47人與被告孫榮吉簽訂承諾書云云,然並未具體表明是否欲追加其他人為被告,原告真意不明。本院復於103 年7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亦於103 年7 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迄未補正及繳納裁判費,致訴訟無從進行。揆諸首揭規定,原告提起本訴,顯未具備起訴程式,其起訴不合法。

三、綜上所述,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裁判案由:撤銷調處
裁判日期:2014-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