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1979號原 告 李鳳凰被 告 顏世明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3 條第2 項第1 款及第3 條第3 項第2 、第3 款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