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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審訴字第 27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2742號原 告 蔡三雄

蔡劉瑞霞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被 告 蔡明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二人為被告之父母,被告未依約定履行給付原告生活費等義務,原告自得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等語。核此屬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3 條第5項第12款規定,應由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綉美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等
裁判日期:2014-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