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505號原 告 黃華勇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被 告 黃華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黃加添(民國97年1 月12日歿)生前中風住院後即喪失謀生能力,兩造均為黃加添之子女,對黃加添依法均負有扶養義務,然直至黃加添死亡,期間均由原告獨力扶養黃加添並支出扶養費用,爰請求被告給付其應依法負擔之扶養費用等情。核此屬扶養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
2 條前段、第3 條第5 項第12款規定,應由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