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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審訴字第 9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927號原 告 包慧岑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被 告 王冠睿訴訟代理人 林信宏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依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3 條第3 項第1 款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