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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審重訴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審重訴字第211號原 告 李金鼎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律師被 告 李碧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3 年4 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至原告前就本件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103 年度救字第56號裁定駁回原告聲請確定,經原告於103 年4 月24日收受送達在案,併予敘明。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裁判日期:2014-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