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審重訴字第556號原 告 楊善淳被 告 林儷芬被 告 廖育婕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律師
黃君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原起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734,500元,嗣於
104 年4 月17日擴張訴之聲明第五項,請求確認債權額由7,734,
500 元擴張為8,545,500 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545,500元【計算式:1,000,000 +2,000,000 +8,545,500 =11,545,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64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6,
512 元元外,尚應補繳7,1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