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3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蔡宗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昱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103 年度建字第
137 號給付設計監造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0,9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