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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抗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6號抗 告 人 劉承漢相 對 人 辛宗榮上開當事人間等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本院102 年度司票字第498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提出「民事異議狀」,內載依民事訴訟法第516 條規定對原裁定提出異議等語,惟本件並非核發支付命令,抗告人依上開規定聲明異議,容有誤會,依法應視為抗告,是就抗告人聲明異議部分,本院應依抗告程序處理,合先敘明。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02年12月21日收受102年度司票字第4987號支付命令之送達,命抗告人於20日內清償債款,但由於該項債務屬恐嚇取財,依民事訴訟法第516 條規定,對於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等語。

三、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亦有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四、經查,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

7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相對人向抗告人提示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業據提出本票7 紙為證。原裁定依據相對人所提出之本票形式上審核,附表所示編號1 至6 所示之本票應記載事項均記載齊備,據以准許強制執行,至於附表編號7 之本票欠缺發票日,為無效票據而予以駁回,核無違誤。抗告人雖主張系爭債務屬恐嚇取財云云,惟查,抗告人主張系爭債務係恐嚇取財等情,屬實體上之爭執,並非本票形式上要件是否具備之問題,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並非本件非訟程序得予審究。從而,原審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當,抗告人以抗告意旨所指事由,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又按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及第21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業經駁回在案,依上開法條規定,本院應予確定訴訟費用額。茲因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除繳納抗告費1,000 元外,未有其餘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應由抗告人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 元。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謝宗翰法 官 黃宣撫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王美玲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新台幣) │ │ │ │├──┼───────┼─────┼───────┼───────┼────┤│ 1 │102年4月23日 │60,000 元 │102年5月31日 │102年5月31日 │000000 │├──┼───────┼─────┼───────┼───────┼────┤│ 2 │102年4月23日 │60,000 元 │102年7月31日 │102年7月31日 │000000 │├──┼───────┼─────┼───────┼───────┼────┤│ 3 │102年4月23日 │60,000 元 │102年6月30日 │102年6月30日 │000000 │├──┼───────┼─────┼───────┼───────┼────┤│ 4 │102年4月23日 │60,000 元 │102年8月31日 │102年8月31日 │000000 │├──┼───────┼─────┼───────┼───────┼────┤│ 5 │102年4月23日 │60,000 元 │102年9月30日 │102年9月30日 │000000 │├──┼───────┼─────┼───────┼───────┼────┤│ 6 │102年4月23日 │60,000 元 │102年11月30日 │102年11月30日 │000000 │├──┼───────┼─────┼───────┼───────┼────┤│ 7 │未 載 │60,000 元 │102年10月31日 │102年10月31日 │000000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14-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