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海商字第13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瑞邦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旺根訴訟代理人 盧俊佐被 告即反訴原告 建華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丕和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