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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 蘇慈玲相 對 人 正泰水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敏斷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檢查報酬酌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及非訟事件法第

174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應於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由法院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意見,並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暨檢查之結果酌定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61 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之檢查人,聲請人即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檢查完成後,並於102 年12月26日完成檢查報告書。爰聲請本院酌定檢查報酬新臺幣(下同)315,000 元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61 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之檢查人後,已完成檢查任務,並提出檢查報告書附卷可參。核聲請人檢查範圍為相對人97年至101 年間之財務業務狀況,檢查內容包括:㈠資產負債表分析覆核、㈡損益表分析覆核、㈢現金流量項目檢查、㈣股權投資項目檢查、㈤經營毛利項目檢查、㈥營業費用項目檢查、㈦薪資報酬項目檢查、㈧董事會議事運作項目檢查,合計檢查時數105 個小時。本院斟酌聲請人前開檢查工作內容之繁雜程度、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及其檢查之結果,另徵詢相對人董、監事之意見,表示本件檢查工作內容尚非繁雜,且相對人之每年度營業淨利非鉅,檢查報酬以100,000 元為宜等語,認以每小時2,000 元計算聲請人之檢查報酬即210,000 元(每小時2,

000 元×105 小時)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林裕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裁判案由:酌定檢查人報酬
裁判日期:2014-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