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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34號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代 理 人 郭帟志相 對 人 洗麗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廖淑貞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廖淑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之訴訟程序,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1紙(金額共為新台幣2,825,000 元),其中附表編號1 、2所示支票屆期提示未獲兌現,相對人並經銀行列為拒絕往來戶,其餘支票顯無兌現可能,相對人依法應負償還票款之責任。詎料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鍾毓麟於民國102 年5 月22日死亡,查相對人為一人董事公司,鍾毓麟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第三人廖淑貞為人鍾毓麟之配偶,應知悉相對人之營運及財務,又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給付票款之訴訟,為保障聲請人之權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規定聲請選任廖淑貞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以使本案訴訟順利進行。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持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1紙,聲請人分別於102 年5 月20日、102 年6 月17日提示附表編號1 、2 之支票請求付款,因相對人存款不足及為拒絕往來戶而遭拒,相對人依法應償還票款,其並已對相對人提起給付票款訴訟(本院102 年度雄簡字第2585號、103 年度簡上字第162 號)各節,業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無訛。又相對人為一人公司,其法定代理人鍾毓麟已死亡等情,亦有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存卷為憑(見本院雄簡字卷第29、30頁),為免相對人無人代理致訴訟久延,聲請人因此受有損害,確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應予准許。而廖淑貞為鍾毓麟之配偶,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據,對於相對人之經營及財務事項均應熟稔,故認廖淑貞適於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陳宛榆法 官 王靖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香如附表:

┌─┬────┬────┬─────┬────┬───────┐│編│付款銀行│發票人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發票日 ││號│ │ │ │(元) │ │├─┼────┼────┼─────┼────┼───────┤│1 │臺灣銀行│洗麗有限│AC0000000 │875,000 │102 年5 月20日││ │大昌分行│公司 │ │ │ │├─┼────┼────┼─────┼────┼───────┤│2 │臺灣銀行│洗麗有限│AH0000000 │195,000 │102 年6 月16日││ │大昌分行│公司 │ │ │ │├─┼────┼────┼─────┼────┼───────┤│3 │臺灣銀行│洗麗有限│AH0000000 │195,000 │102 年7 月16日││ │大昌分行│公司 │ │ │ │├─┼────┼────┼─────┼────┼───────┤│4 │臺灣銀行│洗麗有限│AH0000000 │195,000 │102 年8 月16日││ │大昌分行│公司 │ │ │ │├─┼────┼────┼─────┼────┼───────┤│5 │臺灣銀行│洗麗有限│AH0000000 │195,000 │102 年9 月16日││ │大昌分行│公司 │ │ │ │├─┼────┼────┼─────┼────┼───────┤│6 │臺灣銀行│洗麗有限│AH0000000 │195,000 │102 年10月16日││ │大昌分行│公司 │ │ │ │├─┼────┼────┼─────┼────┼───────┤│7 │臺灣銀行│洗麗有限│AH0000000 │195,000 │102 年11月16日││ │大昌分行│公司 │ │ │ │├─┼────┼────┼─────┼────┼───────┤│8 │臺灣銀行│洗麗有限│AH0000000 │195,000 │102 年12月16日││ │大昌分行│公司 │ │ │ │├─┼────┼────┼─────┼────┼───────┤│9 │臺灣銀行│洗麗有限│AH0000000 │195,000 │103 年1 月16日││ │大昌分行│公司 │ │ │ │├─┼────┼────┼─────┼────┼───────┤│10│臺灣銀行│洗麗有限│AH0000000 │195,000 │103 年2 月16日││ │大昌分行│公司 │ │ │ │├─┼────┼────┼─────┼────┼───────┤│11│臺灣銀行│洗麗有限│AH0000000 │195,000 │103 年3 月16日││ │大昌分行│公司 │ │ │ │└─┴────┴────┴─────┴────┴───────┘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裁判日期:2014-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