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49號聲 請 人 周慶順律師相 對 人 久豐製網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芝瑛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