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56號原 告 陳炳佳原 告 江國順被 告 美夢成真第二代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崇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6,000 元(即原告陳報可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