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50號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聖教地雲城山會法定代理人 顏來明被 告 葉羅玉燕被 告 羅友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面積388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交易價值為斷。又系爭土地民國103 年1 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200 元,有高雄市公告土地現值查詢結果、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103 年1 月23日函在卷可稽,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7,600元【計算式:200 ×388 ×=77,6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