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7號聲 請 人 陳達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明代 理 人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楊聖文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換檢查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