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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8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14號原 告 傅學維原告與被告傅慶旺、傅慶泉、傅仁聰間返還金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3,73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裁判案由:返還金額等
裁判日期:2014-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