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06號原 告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高輝原告與被告吳杉池間返還代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10,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0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