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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9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28號原 告 羅支婷被 告 鍾靚凌律師即黃益信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等
裁判日期:2014-10-13